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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
目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是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文件,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定义
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定义: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中间产品的定义: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内容
1)危险、有害因素;2)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3)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4)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5)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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